新疆自治区发改委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的通知

作者:新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05-14 11:05:00    |    浏览量:2959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的通知》。《通知》明确,自治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2361元,涉及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输配电价相应降低。新疆和田地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销售电价暂不调整,仍按照每千瓦时0.45元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参照自治区降价方案,研究实施兵团电网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新疆克拉玛依发展改革委组织石油电网同步落实好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任务。新疆伊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自治区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要求执行。


本次电价调整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一批降价工作部署,此次新疆将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下调腾出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新疆一般工商业用电销售电价及输配电价。降价后,新疆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分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为0.4508—0.4578元/千瓦时(含税,下同),平均降幅4.94%,完成国家平均降幅10%目标的近一半。由此,新疆81.27万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户可享受降价红利,每年节约电费支出近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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