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19-06-26 10:19:00    |    浏览量:953

今天,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规范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了84个项目为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附后)。


目前已有404个项目列入了增量配电试点,其中,第一批106个、第二批89个、第三批第一批次97个、第三批第二批次28个、第四批84个。



通知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

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9〕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物价局、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重点任务,加快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将增量配电试点向县域延伸,在各地推荐报送和第三方机构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甘肃酒泉核技术产业园等84个项目,作为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详见附件)。现就规范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务实开展试点项目实施工作。请各地试点牵头单位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等文件要求,务实开展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加快推进试点落地。请各地试点牵头单位成立协调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的分工协作,加强与电网企业、潜在业主单位、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各方面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做好工作衔接,避免互为前置,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试点落地。电网企业要积极支持试点项目落地,加强合作,加快办理电网投资建设、资产评估、股东意见、并网接入、供电服务等手续,切实支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三、加强过程管控,建立试点项目评价跟踪制度。2019年7月起,请各地试点牵头单位通过发展改革系统纵向网邮箱,每个月上报一次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原则上为每月5日前,遇公休日顺延),包括试点项目业主确定、股权结构、配电区域划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办理等情况,以及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价工作,评价试点项目的改革成效和电网企业支持配合改革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丰富和完善工作措施。根据评价结果,选取部分项目作为直接联系项目,建立项目跟踪机制,精准把控项目进度,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进项目落地运营。


  四、加强政策宣贯培训,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请各地试点牵头单位组织召开增量配电业务政策宣贯会,举办培训班,宣传贯彻相关政策文件,减少误解、片面理解或主观混淆政策等情况;组织专家讲授配电网相关专业知识,交流试点项目推进经验,提高参与者专业知识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适时梳理典型试点项目,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推广先进地区的典型成功经验。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试点项目供电安全。试点项目应当符合电网建设、运行、维护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等义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项目业主应当符合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要求。电网企业要保障试点项目安全可靠供电,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提供公平优质高效的并网服务。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对增量配电业务符合配电网规划、电网公平开放、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


  特此通知。


  附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第四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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