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暂停“黑名单”企业电力交易资格!

作者:新疆能监办   2020-09-24 09:00:00    |    浏览量:1320

新疆能监办9月22日发布《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及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精神,加快推进新疆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新疆电力市场成员(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进行信用评价及评定工作。


信用评价等级执行“三等五级制”,根据评价分值不同分为AAA、AA、A、B、C。其中AAA级表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信用好,A级表示信用较好,B级表示信用一般,C级表示信用差。


售电企业信用评定等级达到“AAA”级的评价周期起,履约保函按照缴纳标准下浮40%;售电企业信用评定等级达到“AA”级的评价周期起,履约保函按照缴纳标准下浮20%;售电企业信用评定等级达到“B”级的评价周期起,履约保函按照缴纳标准上浮20%;


对于信用等级为“B”且评价分值为350分以下的市场成员评定为重点关注市场成员,并建议列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对于信用等级为“C”的市场成员评定为严重失信市场成员,并建议列入涉电力领域“黑名单”;一年内三次列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成员可直接评定为严重失信市场成员,并根据失信行为情况建议列入涉电力领域“黑名单”;


对建议列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市场成员,执行以下场内惩戒措施:


(一)信用评价机构对该市场成员发出书面警告,向全体市场成员发出风险提示;

(二)能源监管机构对该市场成员发布书面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

(三)暂停该市场成员整改期间参与市场交易资格(暂停期间暂不参与交易,原签订的电力市场化合同正常执行);

(四)对售电企业本年度履约保函按照缴纳标准上浮20%,并暂停整改期间履约保函返还工作;

(五)根据市场成员失信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采取现场稽查、行政罚款等惩戒措施;

(六)其他信用政策允许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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